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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陳文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0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3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1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