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8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廖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987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0,172元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