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王震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4年4月22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