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冠政
陳致安
被 告 彭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4日宣判,茲因就審期間不足,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