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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陳冠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125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42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94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2328元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107年6月25日、108年5月30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11萬元、15萬元,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借款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各如附表二所示,且均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須加付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倘有不依約清償本息之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一次清償積欠之本金共計8萬4422元、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於105年12月間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迄113年12月尚積欠2萬4947元(含消費款2萬2328元、已到期利息1419元、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授信交易往來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9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及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1
1萬7713元
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26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52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2
1萬7838元
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6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16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32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3
4萬8871元
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95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90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合計
8萬4422元
原告目前定儲指數利率為1.73%,編號1至3之借款利率即以1.73%分別加碼10.91%、9.91%、7.81%計算。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日(民國)
還款方式
借款利率、遲延利息
約定違約金
餘欠本金(新臺幣)
借款期間(民國)
1
30萬元
106年12月26日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分84期。
依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利率10.91%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萬7713元
106年12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7日止
2
11萬元
107年6月25日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分84期。
依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利率9.91%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萬7838元
107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26日止
3
15萬元
108年5月30日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分84期。
依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利率7.81%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4萬8871元
108年6月5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