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黃業升
黃睬媛
鄭黃文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力元
被 告 蘇鍾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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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秀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攜帶受領強制險給付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