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邱顯貴
兼上一人訴
訟 代理 人 陳羽溱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0樓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被告並應攜帶原告匯款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