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246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傅立祥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
被 告 蕭名翔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長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68元,及被告蕭名翔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被告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