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貴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芷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3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