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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周繼志
                    送達地址:高雄市○鎮區○○○路0號00                                樓之0
被      告  周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02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5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71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500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第1項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0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第2項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2,7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