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405號
原 告 吉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舜隆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2,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