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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   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被      告  蕭廷安

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2,47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萬2,4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