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福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原 告 陳福來
陳文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陳金村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