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施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應提出經營Times台中東海夜市停車場之經營契約書、停車收費標準依據。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