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補字第35號
原 告 唐禹祥
被 告 光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王綉鳳
代 理 人
被 告 謝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請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原告取得支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