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樓及 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淑雅等2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89建號建物之之土地、建物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范淑雅、范**(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