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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謝宗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