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劉文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劉文玉(Z000000000)之繼承人為被告,然劉文玉於起訴前即民國113年7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依法應將劉文玉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逾期未遵行,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