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99號
原 告 梁忠義
被 告 光田汽車修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綉鳳
被 告 謝榮輝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0萬0,658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00萬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收狀章日期為114年1月10日)止之利息6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5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