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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曾映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53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