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被 告 張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523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