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廖建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57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