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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8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張欽傑
被      告  連盈莉
            謝高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盈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連盈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謝高淵給付。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4萬8,22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