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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蘇峻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1元,及其中新臺幣5010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223元,及其中新臺幣7399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