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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許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21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