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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陳威宇  


被      告  陳朝祥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1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17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