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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被      告  詹庭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