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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張瑋澄

被      告  周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31日宣判,茲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