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被 告 張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未能具體主張事故發生經過及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駕駛疏失之行為,其依保險代位、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萬235元及遲延利息,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