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小字第6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耀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莊耀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已於民國115年3月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則訴訟程序於其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告應補正莊耀斌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其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