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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被      告  蕭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3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編號
計息本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1
26萬9138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萬4138元
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