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被 告 蕭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3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 | | | |
| | | | |
| | | |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