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148號
原 告 洪合議
訴訟代理人 范涔妤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前因交通事故,被告向鈞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主張原告應給付被告汽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0萬9,861元(下稱系爭債權),鈞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准予被告所請,並據以作為後續強制執行之依據。
㈡惟兩造前於民國110年4月9日交通事故涉有侵權損害賠償爭議,已於110年4月23日成立書面和解,並簽署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在案,依系爭和解書約定,原告已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被告並於系爭和解書中明確表示:「乙方對於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權拋棄。」按民法關於和解之規定,和解成立後,原有之爭議法律關係即因和解而消滅,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複主張原有債權。被告於和解成立後,仍就同一交通事故,主張高於和解書已支付修理費用聲請支付命令,係基於已因和解而消滅之債權,自無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是以,被告依系爭支付命令所主張之系爭債權,並不存在,應予確認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依系爭支付命令所主張,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簽立系爭和解書,但原告說要等到週一之後再領錢過來農會給被告,結果週一就反悔不付錢,原告並未履行和解契約,被告並沒有拿到錢,且被告有跟訴外人許濱崇通話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裡面有說到原告沒有給錢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而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被告執有系爭執行命令,自得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是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又按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明訂權利之效力。」系爭和解書已載明:「甲方(即原告)願給付乙方(即被告)汽車修理費合計新台幣(下同)玖萬參仟元整,給付方式:甲方於和解現場以現金一次給付乙方收訖。(不另立據)二、乙方對於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權拋棄。」等語,並經兩造用印(見本院卷第17頁),則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原告已給付9萬3,000元與被告,且被告業已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對原告已無何民事請求權可言。
㈢證人許智忠證稱:是因為車禍碰撞,原告撞到被告的車子,和解內容是原告願意賠償被告維修費,農會當時有主任跟秘書在場,當天是週五,我代替被告去的,原告說下週一會拿錢去農會付這筆錢,結果週一農會主任許濱崇告訴我原告不給錢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然許智忠上揭證詞已與系爭和解書內容不符,顯有疑問,況許智忠身為被告配偶,誼屬至親,其證詞有高度偏袒被告之可能,是許智忠之證詞已難遽信。
㈣至被告提出其與許濱崇於115年4月17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於對話中雖屢次質疑原告並未付款,然許濱崇多以「不太記得」、「不太瞭解」及「沒參與到」等詞回應,是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亦無從為不利原告之認定。此外,被告亦未能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推翻系爭和解書上「收訖9萬3,000元」之記載,揆諸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認被告未盡舉證之責,其抗辯礙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兩造既已針對系爭交通事故達成和解,且系爭和解書已載明被告收訖和解金9萬3,000元並拋棄其餘請求權,則被告對原告之原始侵權行為債權已因和解而消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依系爭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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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叔叔,我請教你一下喔,那時候,洪合議那時候有沒有,他們那天和解書是不是寫了之後,他是不是過兩三天就反悔? |
| | 過那麼久了,說真的我是都不太記得那些了,所以說你問這個,我不太瞭解。 |
| | 好,來,好,沒關係、過了兩、三,沒有,好,來,不是,不是,過兩、三天反悔,他反悔是跟誰說的?是跟你說?還是跟其他人說?那是誰通知智忠的? |
| | 這個我就不,跟你說都那麼久的工作了,你再問我,我實在也不太瞭解,應該是在,我也不,應該他是都在秘書那邊說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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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啊,因為他那,你們那天在那邊寫的和解書,他拿走,那他說過兩天才要拿錢過來寄放在你們那邊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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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我就,跟你說我就不怎麼瞭解他們之後的情形,因為他。 |
| | 是不是在秘書那裡,跟秘書他們,他們去都會去那邊坐,應該是都那邊吧,我就不怎麼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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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我就是,我現在,因為我現在就是要知道那時候是誰通知智忠,意思說他反悔,他不要付錢啊。 |
| | 這我就,這我就不,真的我就不知道他們到底後來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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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啊,因為我其實,我就在想說那時候到底誰通知說他反悔不付錢? |
| | 這我就不太了解了,你就要,那你問問看智忠記不記得啊,不然我也不知道到底他們當初是怎麼那個,我也不知道。 |
| | 因為智忠是說你跟他說的,那問題我現在不知道是經過誰跟你說的?還是洪合議在這裡跟你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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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才會不知道他們到底,後來怎麼又發生這樣,我也不知道啊。 |
| | 而且我那時候,我也是在念說,那時候他錢沒付還反悔,和解書也沒有拿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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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他看看,因為後來他去走,他們在那裡,都他們在那裡在說,我沒有,我沒有進去參與到,我不知道。 |
| | 對啊,那。嗯,那時候他那個和解書沒有拿回來,他現在都把那張拿去,我要跟她求償、告他,他到處去說什麼他錢已經有給我了什麼的,我想說他現在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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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沒關係,好,沒關係,Uncle,這個我處理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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