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梁詹美菊即聖益麵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5,21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5,2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