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沈傳芳
被 告 劉昭慶(即劉文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文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24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文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8,2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