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2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李家瑋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被繼承人蘇素惠(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具之蘇素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其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