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楊善雯
被 告 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
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