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陳彥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
被 告 小城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城百貨有限公司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