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虹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保隆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分割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系爭土地於「115年6月起訴時之客觀市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㈠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㈡原告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㈢依照上開㈡所述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未能於期限內陳報,本院將逕依職權自行指定估價鑑定機關為鑑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