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53號
原 告 三和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和
被 告 蕭維誌
銪龍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