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選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井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