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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義泰


            陳金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顏明正


            張文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許義泰、陳金祥、顏明正、張文亮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義泰、陳金祥、顏明正、張文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