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呈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提出上訴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