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金足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10,860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至6,930,65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908元,尚應補繳39,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