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郁洲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誠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昌億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補正經原告蓋用公司章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