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合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皓琦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陳衡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