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高態
顏百合
顏啓盛
高珮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鑫娛樂有限公司、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振國即陳振國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300元【計算式:884,650元+230,200元+280,450元+100,000元=1,49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