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