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敬強
被 告 瑞恩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藍于婷
被 告 陳明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13日宣判,惟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