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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 


被      告  瑞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定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7日由送達代收人至警局領取而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