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萬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